聊城大学体育学院
研究生教育
当前位置: 体育学院» 新闻中心» 通知公告» 关于加强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工作纪律的暂行规定(讨论稿) >> 正文
关于加强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工作纪律的暂行规定(讨论稿)
发布时间:2018-08-29 05:46    作者:聊城大学体育学院    点击:[ ]


      为了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加强工作纪律,特做如下规定:

一、教学管理、教学辅助、工勤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含临时工),必须按时上下班,按时参加学院、系(部)组织的各项会议和集体活动,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擅离岗位甚至旷工。

二、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实行轮流值日带班制度,带班值日表由学院党总支集体研究决定后予以公布。带班者需提前5分钟到岗,负责检查教学管理、教学辅助、工勤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含临时工)的到岗情况。

三、教学管理人员迟到,且严重影响工作者,扣发1个工作日的岗位津贴。

四、教学辅助、工勤服务等直接服务于教学的人员需提前10分钟到岗,迟到、早退、擅离岗位,或服务不到位,影响一线教学及训练者,每次扣发5个工作日的岗位津贴。

五、教学管理、教学辅助、工勤人员,每旷工一次扣除当学年5个工作日的岗位津贴,每旷会一次扣除3个工作日的岗位津贴。旷工、旷会5次以上者,扣除当学年全年的教学工作量。

六、院、系(部)领导布置的任务不能如期完成,每延时1天扣发1个工作日的岗位津贴。

七、教学辅助、工勤服务人员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请假者,须向办公室主任请假,学生管理人员须向分团委书记请假,学院副科级以上管理干部、系(部)主任向党总支书记和院长请假,并提交请假条。

八、教学管理、教学辅助、工勤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如违反纪律、玩忽职守,致使教学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或给学校、院、系(部)工作造成损失和严重影响者,将同时按照《聊城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并行处罚。

九、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体育学院

2008年4月25日


版权所有 © 聊城大学体育学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文化路34号 聊城大学西校区5#教学楼 邮编:252059 电话:0635-8238077 8238430

  • 体院微信公众号

  • 体院新浪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