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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学院学生宿舍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8-05-18 12:00    作者:聊城大学体院学院    点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为提高我院学生宿舍管理水平,加强学生自律教育和文明教育,优化育人环境,为同学们营造一个安全、整洁、舒适、高雅的生活和休息场所,使学生宿舍管理工作有章可循,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生活、学习、休息的重要场所,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阵地,也是检验、展示学院教育质量、学生综合素质、校园文明建设成果的重要窗口。创建整洁美观、安全舒适、文明健康、文化生活丰富的学生宿舍是学院和广大学生的共同责任。

第三条  在我院分团委的领导下,学生会宿舍管理中心全面负责本院学生宿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宿舍秩序管理

第四条  学生住宿按学院分配的房间、床位住宿,未经所在校区公寓管理中心或学院批准,不得擅自更换;严禁擅自留宿外来人员;严禁男女生互串宿舍;严禁在校外租房。

第五条  严格遵守学校宿舍管理制度,服从宿管人员管理;不得私自更换锁具,严禁将宿舍房间钥匙借于他人,人走必须锁门、关窗。

第六条  严格遵守宿舍作息制度,未经允许严禁晚归、夜不归宿;熄灯后不准在宿舍内点蜡烛、打手电、起哄或从事其它违纪活动。白天正常上课时间,禁止在宿舍内睡觉。

第七条  严禁打架斗殴;宿舍内禁止吸烟、酗酒、存放酒瓶;严禁携带、存放管制刀具、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等物品。

第八条  宿舍内禁止使用有加热功能的饮水机(器);禁止使用或存放酒精炉、电饭锅、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褥子、游戏机等违章电器;禁止乱接电源,禁止存放自行车。

第九条  宿舍内人走灯灭,卫生间人离水停;严禁在公寓楼公共场所裸体走动,严禁白天在洗涮间内裸体洗澡;正确使用、电话机,严禁私接天线、电话分机。

第十条  严禁在走廊、宿舍内打篮排球、踢足球,不准大声喧哗, 不准放高分贝音响;严禁用电话或其他方式骚扰他人。

第十一条  禁止向楼道内或阳台外泼水、扔杂物;严禁攀爬阳台。

第十二条  严禁打麻将或参与赌博;禁止在宿舍内(除星期六下午、周日白天)打扑克、下棋;严禁在宿舍内存放、观看、传播淫秽音像制品和书刊。

第十三条  爱护宿舍内外公共设施,严禁擅自移动、破坏公共器材;如有损坏,将根据公物价值及损坏程度,酌情予以赔偿,故意损坏者按违纪处罚。

第三章  宿舍卫生管理

第十四条  宿舍内务卫生由舍长安排本室同学轮流值日,每日清扫室内卫生,保持室内卫生整洁,并将垃圾及时倒入垃圾道内。宿舍阳台严禁堆放杂物,并保持整洁。

第十五条  宿舍内空气清新,无异味,地面干净无污物,无卫生死角,室内垃圾及时清理,墙壁、屋顶无污染、无灰尘。卫生间内空气无异味;卫生工具清洁、摆放整齐。

第十六条  桌面干净整洁,书籍、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桌子、床位不要随便移动,保持整体规范一致。

第十七条  门窗干净,玻璃明亮无损坏;灯具无蜘蛛网,室内无乱贴乱挂现象。

第十八条  室内布局合理、规范统一,物品摆放有序(箱子等大件物品可放在靠右侧的床下,向内靠墙放置),电脑操作台放主机处严禁摆放暖瓶、碗筷等物品;毛巾等洗漱物品应放在脸盆或洗刷间内。

第十九条  床面平整,无多余物品,衣服叠放整齐放入橱内;被子叠放成方,放在近窗端;枕头放在被子旁靠墙的一侧;蚊帐统一收放;鞋子摆放在床底下,摆放成直线,跟外头内。

第二十条  宿舍内不准扯绳子,暖气片、管道上不准摆放任何物品,禁止在墙上乱贴、乱钉。

第二十一条  宿舍门外墙壁、地面1.5米归属各宿舍卫生保护区,墙壁无球印、脚印污染,地面无垃圾,无泼水现象。

第二十二条  阳台、窗台干净,不准放杂务,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第四章  宿舍奖惩措施

第二十三条  奖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奖励:

1、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等好人好事被通报表扬者;

2、对违纪或不文明行为勇于制止者;

3、在宿舍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或宿舍;

4、在所属校区的公寓管理中心组织的校卫生检查中,该宿舍成绩列全校前三名者,综合测评相应加1分(舍长、学生干部加倍)。

第二十四条  惩戒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惩罚:

1、对违纪者,将根据违纪事实,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并在综合测评中减1分。

2、在所属校区的公寓管理中心组织的卫生检查中,宿舍成绩列后三名者,对责任人通报批评且在综合测评中减1分(舍长、学生干部加倍)。

3、如宿舍两次出现检查不及格现象,体院分团委将责令该宿舍成员停课一天,并协助其整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全校内务检查不超过六个院系时,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第二十六条  体育学院学生会宿舍管理部将不定期对宿舍进行检查,对违纪等情况视情节轻重者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凡学年内宿舍有违纪现象被通报批评者,该宿舍不得参加本学年文明宿舍评比。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体育学院住宿的学生。

第二十九条  该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体育学院分团委。

 

体育学院分团委

201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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