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指经注册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资助中心同意,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资助工作小组,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学院资助工作小组负责学院具体岗位的设置、培训、考核等工作,并对接学生资助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在学院领导小组的全面领导下,学院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同时下设资助服务部和权益服务部学生组织,在工作小组带领下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的职责
第八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条 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院管理。
第十二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及管理
第十三条 岗位类型
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学院现设管理服务型勤工助学、专业技能型勤工助学、创新创业型勤工助学、公益服务型勤工助学、校外勤工助学五个岗位类型,岗位设置每学年调整一次。
管理服务型勤工助学岗位:学院办公室助理、教务办公室助理、资助工作助理
专业技能型勤工助学岗位:实训实验中心
创新创业型勤工助学岗位:创业孵化园三木台球服务中心,创业孵化园康复中心
公益服务型勤工助学岗位:乒乓球训练中心、羽毛球训练中心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某中学教师助教
第十四条 设岗原则
我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根据学院工作实际需求结合学校资助中心的设岗要求,确保不影响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不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天不超过1小时。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为主。各用工部门需根据工作需要及人员编制情况做好岗位计划,提出设岗申请。明确岗位职责和要求、具体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及考核方式等,以岗定人,杜绝人力浪费,不得聘用学生代替各类岗位全职职工的工作。
勤工助学岗位按学期设置。每学期设置的岗位总数由学院勤工助学工作小组与学生工作处会汇报商议决定。具体待遇以学校资助中心文件为准。
第十五条 岗位聘任
(一)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均可应聘上岗,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时兼顾身心健康、学有余力及持有特长的学生。
(二)由于我院设置的专业技能岗位对于专业能力有一定要求,根据岗位需求可能会有面试或者老师推荐环节。
(三) 申请人须在数字聊大提交个人申请,学院负责人员审核由申请单位提交《聊城大学勤工助学校内临时岗位申请表》,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安排学生上岗。
第十六条 岗位考核
(一)勤工助学学生一经聘用,用工部门应将其视同本部门员工对待,重视对其工作过程的管理和指导,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严格考核;
(二)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优先推荐学校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七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具体待遇以学校规定的时薪为准。
第六章 上岗学生的职责
第十八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管理,遵守用工单位规章制度,注重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按时保质完成岗位任务。
第十九条 上岗学生如要辞职,应以书面形式提前1周提出申请,经用工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学生资助中心批准。擅自离岗者将扣发或追回最后一个月的酬金。
第二十条 为提升岗位胜任能力,有接受相关知识或者技能培训的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有和学校资助中心制定的勤工助学岗位有冲突的,以学校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